《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
看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旅行社的
商业秘密更多的体现为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旅游辅助服
务者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 3 个,一是不公开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
266晓,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二是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
潜在的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如果员
工的工作涉及商业秘密,旅行社可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为了充分说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具体对象,《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明
确了 3 类人员,分别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