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行社市场竞争的加剧,导游群体无固定工资报酬、无法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等权益缺失问题日趋显现。 《旅游法》从严谨定义“零负团费”概念,限制
组织旅游过程中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合同必须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明确
旅行社支付导游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等多个方面加大了导游合法
权益的维护力度。 如何有效贯彻落实立法规定,笔者在此从导游群体权益缺失
的原因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
供业界探讨。
一、导游群体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导游群体权益缺失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 3 个
方面来探析:
1.“零负团费”是导游权益缺失的直接根源。 《旅游法》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立法严谨定义了“零负团费”内涵。
实践中,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购物店、旅游餐馆、旅游景区等以“游客人头费”、
“购物费用比例”等形式给予导游、旅行社佣金或是回扣,从而形成导游、旅行社
正常利润外的“额外收益”,正是这种“额外收益”导致了旅行社零负团费操团,
导游无劳动报酬上团。
2.“消费心理”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外在推力。当前,大众旅游消费心理还处于
成长期,产品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依旧占据着重要地位,旅游者一味“追低”
的消费心理推动了“价格战”的蔓延并导致“额外收益”的压缩,导游权益缺失问
题逐步凸显。
3.“短期效益”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内在动因。旅游产业起步较晚,企业经营和
导游执业理念不成熟,而旅游业前期的效益突增发展造成旅行社、导游短期效
益意识突出。 旅行社没有用工风险意识,导游缺乏职业规划,当产业相对饱和,
市场重新洗牌时,导游权益问题则日趋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