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时,其注册商标便会成为许多
同行企业“垂涎”的对象,为使游客混淆选择,一些不法企业在广告宣传、同业合
作等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标志在报纸网站等媒介中,更有甚
者, 一些旅行社直接将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使用。
为防止这种严重侵害游客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商标法》 第 52 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条规
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
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
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以看
出,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会受到《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旅行社
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可能成为别人的“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