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为:因胁迫
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
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为:在女方在怀
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7 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
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 46 条规
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
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
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