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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此条
明确表明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结婚当事
人禁止重婚既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
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
成重婚。
二、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
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应归于无效。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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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结婚年龄,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顺利地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到结婚
证书,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
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在登
记结婚时,王某某的真实年龄为 19 周岁,没有达到我国法定的最低年
龄。显然与我国的婚姻法不符。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在本案中,张
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隐瞒了法定婚龄这一重
要的事实情况,而且在起诉时,一方仍未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故该婚
姻登记行为应该视为无效的登记。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应当归于无
效,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由于
当事人王某某在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所以他与张某某
的婚姻关系无效。
另外,在本案中,王某某在结婚时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
的关系应当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婚姻登
记机关收回其婚姻登记证明,并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所以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
系,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结婚证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