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
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
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
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这
里所指的“医疗费”,一般是指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医疗方面
的费用。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
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按原工
资福利待遇向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
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
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的,除按照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处
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规定执行。
4.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
故赔偿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 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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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前可垫付有关的医疗、津贴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除道路交通事
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
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
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