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事故和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正
确执行调度、值长、值班长的命令,处理事故。
(2)在交接班手续未办完而发生事故时,应由交班人员处理,接
班人员协助、配合。在系统未恢复稳定状态或值班负责人不同意交接
班之前,不得进行交接班。只有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值班负责人同
意交接班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3)处理事故时,当值系统调度员是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值
长是全所事故处理的领导和组织者,电气值班长是变电站电气事故处
理的领导和组织者。电气值班长应接受值长指挥,值长和值班长均应
接受系统调度员指挥。
(4)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令、复诵、汇
6报、录音和记录制度。发令人发出事故处理命令后,要求受令人复诵
自己的命令,受令人应将事故处理的命令向发令人复诵一遍。如果受
令人未听懂,应向发令人问清楚。命令执行后,应向发令人汇报。为
便于分析事故,处理事故时应录音。事故处理后,应记录事故现象和
处理情况。
(5)事故处理中,若下一个命令需根据前一命令执行情况来确
定,则发令人必须等待命令执行人的亲自汇报后再定。不能经第三者
传达,不准根据表计的指示信号判断命令的执行情况 (可作参考)。
(6)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复归各装置的动作信号,以便查核,
便于事故的正确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