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结婚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诉讼
时已符合 《婚姻法》的结婚条件,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 《婚
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 ( 一) 》规定,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兰虽然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吴帅
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
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另外,
如李兰与吴帅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57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6 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 重婚的;
(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的;
(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一) 》
第 8 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提个醒
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
的支持。058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