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原则:先急后缓,先执行后抄写。即先执行临时医
嘱,再执行长期医嘱,最后转抄到医嘱记录单上。
(1)长期医嘱:抄写在长期医嘱单上,注明日期、时间并签
字,同时分别转抄在服药、注射、治疗、饮食等单(卡)上,并在
医嘱本标记栏内的蓝勾栏内打蓝勾,红勾栏内打红勾,表示医
嘱单、执行卡均转抄完毕。
(2)临时医嘱:抄写在临时医嘱单上,护士执行后写上执
行时间并签全名。立即执行的医嘱应在医嘱下达后15min
内执行。
尚未执行或须次日执行的临时医嘱,应在医嘱单标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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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用铅笔画“△”,并在护理交班记录上注明。
(3)备用医嘱
长期备用医嘱:按长期医嘱处理,须注明每次用药间隔时
间,每次执行后应在临时医嘱栏内作记录,供下一班参考。
临时备用医嘱:日间备用医嘱仅限于日间有效,下午7时
后失效;夜间备用医嘱仅限于夜间有效,次晨7时失效。执行
后按临时医嘱处理,如未用注销时由护士用红笔在医嘱后写
明“未用”二字。
(4)停止医嘱:用蓝钢笔在长期医嘱单上停止栏内写明日
期、时间并签名,同时将有关执行卡上的停止医嘱注销。如更
改医嘱,应同时停止原医嘱。
(5)凡手术、分娩、转科、重整医嘱等,均应在最后1次医
嘱下用红笔划两条红线(或另写一页),以示前面的医嘱一律
作废。并在红线内用红笔书写手术、分娩、转科、重整医嘱等。
空白处应用蓝笔划一直线,示已注销原医嘱。重整医嘱则应
按原来的日期顺序书写未停医嘱,在两条红线内用红笔写明
重整日期、时间,整理和核对护士签名。
(6)执行药物过敏试验的医嘱,应转抄在临时医嘱单上,
试验结果应以红钢笔在医嘱本和临时医嘱单上作()或(+)
标记,用蓝钢笔写上执行时间和执行者姓名。如为免试,应用
蓝钢笔写上“免试”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