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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有什么特别规定?
    2019-03-11 信息编号:803311 收藏
根据藏传佛教的特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活佛传
承继位的批准作了特别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
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谓
“宗教仪轨”是指转世程序中的一些相对固定并沿袭的宗教仪式活
动。如通过占卜、降神(护法神附体)、观圣湖等方式确定下一世活
佛出生的方向,然后,前往寻找转世灵童。所谓“历史定制”主要是
- - 47指历史上达赖、班禅为首的各大呼图克图和法王都经中央政府册
封、批准认定的管理制度,如明朝三大法王的受封,清朝达赖、班
禅的册封,特别是 1793 年清政府的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
条》中规定并沿用至今的金瓶掣签制度等,以体现政府的权威。灵
童的遴选需要最后在佛祖面前掣签,这在宗教上也体现了释迦牟
尼的“法断”。《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活佛转世的规定,
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制度。根据活佛的影响大
小,其传承继位分别报设区的市(州)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国家宗教
事务局以及国务院审批。对活佛转世进行管理,完全符合藏传佛
教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仪轨,符合历代中央政府管理活佛转
世的规矩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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