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
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
活动。”
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备案的程
序如下:宗教教职人员向所在省级宗教团体申请认定,同时提交户
籍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省级宗教团体在收到宗教教职人
员的认定申请 20 日内,给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给予认定的,报
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
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答复
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
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
务活动。
- - 4849.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如何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
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
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
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
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关于备案的程序,《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
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
团体同意后 10 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时,应
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
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其
中,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如果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
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
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