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
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
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 GB/T 5750 执行。饮水安全与健康知识问答
15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
(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
(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 英/
(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
(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μ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附 录
159
指 标 限 值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β-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续表饮水安全与健康知识问答
160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
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
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
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
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
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