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
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
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
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
向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
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
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
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
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
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
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
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