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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交通警察应当 如何处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692 收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认为情节轻
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
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
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
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
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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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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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
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
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
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 2 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
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
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
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