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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过程中,哪些情形下可以 采取行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693 收藏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
取下列强制措施:
1.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
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可以依法采取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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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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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2.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
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
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
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
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
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
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2)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当事人签名;
(5)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6)填发的日期。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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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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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
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
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 24 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
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
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
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
规定处理。
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
过 15 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至 30 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 30 日内没有
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
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