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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694 收藏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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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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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 24 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
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上述第(1)、(2)、(3)、(4)、(5)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
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 16 条第 6 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
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6.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
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
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
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
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
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
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2)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3)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
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