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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 时应当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10 收藏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相抵,重要的规则之一,是优者危险负担。其
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
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残废者优,
汽车比人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
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
之汽车为优,故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在过失相抵的负同等责任中,不考
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如果考虑这一原
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加害车辆为四轮车而受害人为步行者时为
9∶ 1;受害人为脚踏车时为8∶ 2;受害人为机动二轮车时为7∶ 3;受害人为
三轮车时为6∶ 4。在混合过错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
方当事人各自的过失比例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虑各
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以优者负担的责任更重。具体的分担比例,司法实
务中还尚没有提出可以借鉴的成熟做法。
处理交通事故,还有一种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
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却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即推定各自承担一半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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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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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
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
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