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4 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
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
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是对车辆在通
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对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
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作了规定,这是对一般通行主体的原则
性规定,即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上述的规
定则是对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与第 44
条相比,除了通行主体与通行路段不同外,还增加了让行人和优先通行
的车辆先行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文明礼让的精神。
关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根
据实际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如果有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这里所说的“交叉
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字形路口、“丁”字形路口、“T”字形路口、
“X”字形路口等有两条以上有交叉的道路路口。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标线的具体规定,各种符号表示什么意思,作为机动车的驾
驶人员都应当熟练掌握。但是,这些交通信号标志也不是永远不变的。
由于目前这些交通信号标志还不健全,要与国际交通信号的标志接轨,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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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不断增加新的标志,驾驶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掌握新规定,以避免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
第二,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
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减速慢
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
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
讲,应当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交通才能有序而不乱。
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法律对“减速慢行”中的速度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道路交
通安全法通过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根据法律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公民可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