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当事人的驾驶证。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
其交通警察决定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程
序上必须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0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决定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时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1. 交通警察有权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但应在 24 小时内移交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警察无权决定给予当事人暂
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是,为了使有关当事人受到
应有的行政处罚,并使该处罚得以有效地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
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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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时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对先予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
2.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它要求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人即行政相对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
处罚。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时,
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这一方面使该处罚决定显得严肃、权威;另一方
面也使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具体,有确定的执行根据。同时,行政相对人
不服该处罚决定时,可以有依据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