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
非机动车。”这是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处罚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 章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道
路通行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
按照上述规定通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会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秩
序,而且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会造成危害。因此,上述
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5 元以
上 50 元以下罚款。具体是给予其中哪一种处罚、罚款的数额是多少,
要根据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
会危害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确定。
应当注意的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 46 条、第 47 条的规定,只有
依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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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 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应当到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本条以及本法第 108 条作出了与上述规定不同的规
定,是考虑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
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以及方便群众等特点,针对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
交通违章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
一般法的原则,这样规定是可以的。同时,上述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处
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是为了保证处罚的正常
进行,法律给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对
于接受处罚的或者是经过教育后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扣
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