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 条概括规定为,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
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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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
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
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
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
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对于
这些具体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进行列举。
对于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
过 50 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
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
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
笔录上注明情况。
(3)书面告知。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
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
注明情况。
(5)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
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
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专门条款,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可以
这样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概括性规定的意义主要是对机动车驾驶
人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规定一个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要求,以便
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规
定新的处罚;同时,也有限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的
一般违法行为设置过高处罚的作用。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