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 15 日以下的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8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本项内容,是
对上述规定进行配套的法律责任:这里的“交通设施”,应当包括交通信
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这里的“造成危害
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交通堵
塞等。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但不能适用
拘留。
8.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
大财产损失的,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 15 日以下
的拘留。
适用本项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拦截、扣留机动车辆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因此,警
察依法执行职务拦截、扣留机动车辆的不属此列。
(2)不听劝阻,主要是指不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的劝阻,群众的劝阻不属此列。
(3)必须是造成交通的严重阻塞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造成交
通严重阻塞,是指因非法拦截、扣留车辆,使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无法正
常通行而造成阻塞;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是指因拦截、扣留行为而直接导
致的经济损失,如被拦、被扣车辆上货物的腐烂、变质,或者因车辆被扣
留而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