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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道路上
    2020-07-11 信息编号:1140320 收藏
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交通
事故。但是道路也与“人员”和“车辆”一样,有着自己的特定的含义和
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 1 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
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人员和车辆在上述道路和地方通
行,必须受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约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
理。但在其他的道路,如厂(场)区、机关、学校、单位院内、机场、港口、
货场等不是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比如机关院
内的道路上汽车轧伤了行人,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适用于机关
院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因此该类事故只
能由机关按照内部规定或由人民法院处理。
以上四个方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
一个就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被告巴士公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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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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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的车辆进入站点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唐晓云死亡的原
因之一,符合上述第 1、2、3 项要件,但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国家实施行政
管理的道路上,而是发生在被告巴士公司享有使用权利和负有管理责
任的汽车总站,该总站已脱离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因此,
本案虽然发生了车祸,但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交通部门
作出的事故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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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处 200 元以上 2
    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驾驶证。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原则规定,即在有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的,不得超过限制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但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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