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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车辆的所有人能否要求交警部门承担 赔偿责任?
    2020-07-11 信息编号:1140322 收藏
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是否有权驾车拦截、追查以及对此
造成的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2007 年 11 月 24 日,原告郭啸天在城郊公路上驾车超速行驶,正值
公安机关在公路上设卡临检。交警看到原告郭啸天高速驶来,便示意
停车。原告郭啸天见状,不但不减速停车,反而加速冲卡。交警因原告
郭啸天的车辆可疑,便驾车紧随其后追查,由于原告郭啸天的车速太
快,交警几次迫使其停车都未成功。原告郭啸天在慌乱中将车开进了
一处窄巷。由于前方无路可去,原告郭啸天紧急停车,交警追赶的车辆
当时因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上原告郭啸天的车辆,导致原告
郭啸天的车辆与交警驾驶的车辆追尾,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郭啸
天受轻伤。原告郭啸天将自己的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
15,623元,自己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合计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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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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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元。
原告郭啸天认为,2007 年 11 月 24 日,自己从城郊公路驾车回家,
遇到公安机关设卡临检,当时由于自己饮了少量的酒,担心被交警查处
罚款,便趁此时机冲出关卡,没想到交警驾车对自己穷追不舍,还用警
车使劲地撞自己的车,当时鉴于此种情况,自己害怕地紧踩油门,后将
车开进一条窄巷便停了下来,而交警驾驶的车辆仍然不减速,直接撞上
自己的车,导致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受了轻伤,造成了严重的
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存有严重的过错行为,因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无权驾车拦截、追查,应当
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而在此次事故中,交警对自己穷追不舍,还用
警车撞击自己的车,令自己产生了恐惧心理不敢停车,才导致上述事故
的发生。因此,交警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在事故中花
去车辆修理费 15,623 元,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
9500 元,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此,原告郭啸天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部门承担车辆修理费 15,623 元,在医院治
疗期间花去的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 9500 元。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原告郭啸天违反交通法规在先,并冲卡逃离,
交警当时正在追查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而原告郭啸天的举动让交警产
生了怀疑,以为原告就是交警部门正在追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当时紧急
的情况下,交警得到上级的指令才驾车追赶。在追赶的途中,交警几次
向原告播音,要求原告减速停车接受调查,没想到原告听了播音后,车
越开越快,经交警初步判断,原告的车辆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于
是交警继续驾车追赶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当原告将车开进窄巷停下来
后,交警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现前面是窄巷,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与原告
的车辆相撞。从上述的事实看,被告交警追赶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有法律的授权。至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纯属原告自己的过错
造成,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经济损失。综上,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无
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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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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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规定,并未明确授予执勤交警追查、拦截违章车辆的权力。因此,在本
案中,交警无权对冲卡逃离的违章车辆进行拦截追查,由此造成的交通
事故应当由交警承担责任。但由于交警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交警所属单位承担。但原告
冲卡逃离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具有一
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此次事故中也存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
部分责任。最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双方自愿调解的情况下,
由被告交警部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000 元。
[争议焦点]
1. 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是否有权驾车拦截、追查?
2. 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驾车进行拦截、追查,导致发生交通事
故,违章车辆的所有人能否要求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原告郭啸天驾驶的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无权驾
车拦截、追查。
交警拦截、追查冲卡逃离的违章车辆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行政
强制行为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性
约束的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的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所追求的目标是
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行政强制
行为不能超越必要的范围,要与行政强制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和保护
的利益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行政强制行为偏离了原有目
的,造成的损害与其要保护的行政利益明显失衡,便属于滥用职权的违
法行为。(3)其行为具有强制性。因此,在交警驾车拦截、追查违章车
辆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时,交警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是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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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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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
行政强制行为由于其强制性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所以,行政主体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实施此类行为。《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42 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
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 87 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部发布的《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 3
条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到机动车无号牌的,有权指挥
其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执勤交警的
职责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授予交警在执勤过程追查和拦截冲卡逃
离的违章车辆的权力,同时也不能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引申出交警在执
勤过程中有权实施强制行为的权力,认为法定的管理职责必然蕴涵强
制权力是与现代行政法倡导的“控权”原则相违背的,也不符合依法行
政的理念。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交警对冲卡逃离的违章车辆进行拦截、追查
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违章车辆冲卡逃离,交警驾车进行拦截、追查,导致发生交通事
故,违章车辆的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交警部门承担赔偿
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
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对于“违法”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主要包括:
(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2)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
原则;(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错误的指导及许
可或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
理注意义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造成了现实的、特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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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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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分析,交警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冲卡逃
离的违章车辆采取追查、拦截等强制措施过当,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
郭啸天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应当对
原告郭啸天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作出国家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郭啸天还可以以交警违反《交通警察公路勤务规
定》为依据请求国家赔偿。《交通警察公路勤务规定》第 19 条规定:“发
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违章行为的,可以尾随在该车后,并与其保持
一定的车距,通过鸣警报器、变换灯光、用扩音器喊话等方式责令其靠
边停车。一般情况下,不得采取突然示意停车,或者挤逼的方式停车纠
正。”第 20 条规定:“违章机动车拒绝停车或者行驶时速高于 80 公里
时,一般不对其进行追随、停车纠正。确需停车纠正的,可以通知前方
警察拦(堵)截。”《交通警察公路勤务规定》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但
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合法的职务命令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义务,行政机关的内部职务规定是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准则。因此,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就有权以该规定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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