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 《劳 动 法》 第 26 条 的 规
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
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第 8 条也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
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还要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