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
条中规定: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
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
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
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但
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同时规定: “发行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
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
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也就是说,债券持有人不同意将公
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发行债券的公司不
得强制其转换。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
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为债券转换成
股票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
公司的股东,原来还本付息的方式转变成
红利分配,鉴于两者收益和风险的不同,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