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对因身体有病等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
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
采用暂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
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
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
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对于
监外执行,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
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
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
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
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