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
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
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
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造
成延误期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不可
抗力或者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一种
是除第一种情形外的其他情形造成的。对
于第一种情形,可以忽略不计,因为被耽
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对于第
二种情形,则需要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
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