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
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
的尊重。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了一些修改:一是在适用范
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是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不限于法条所列地点,只要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的地点均可选择。 所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
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