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劳动者在分包人的工地上受伤,总承包 人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57 收藏
[律师点评]
一、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
件,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
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保
护条件。在本案中,建筑队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
履行过程中,建筑队并未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
全卫生条件,因而存在着事故隐患,酿成事故的发生。依据劳动法规的
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
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劳动过程中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过错,但
这并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工伤事故之所以发生,并造成张某残
疾,主要是因为建筑队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
依法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劳动法》第 54 条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本案来看,建筑队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依据劳动法规的规
定,充分重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在挖
掘地基时尽管张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操作时不够谨慎小心,但是如
果建筑队听取工人反映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可能不会
发生该工伤事故,不会造成张某身体伤残。该事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张某是在建筑队的安排下工作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从性质
上看,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人民法院认定该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建筑队没有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所致,尽管张某存在疏
忽大意的过错,建筑队并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更合理地反映了劳动合同第二部分

案例现场
243
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劳动者在分包人的工地上受伤,总承
包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建筑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把其承包的工程转
包给建筑队。在转包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把工程转包
给建筑队后,对于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一概由建筑队承担责任,建筑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表面上看,市建筑公司仅仅与建筑队签订了
劳动合同,与张某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此外,对于该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公司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建筑公司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把工程
转包给建筑队,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受益人,处于
第三人的地位,并不能因工程的转包而丧失应负的责任。尽管建筑队
在张某住院时,与张妻签订协议,除支付 13,000 元外,对以后的医疗费
不再承担责任,由张某自理。虽然得到张妻的同意,并签订了协议。但
是,该协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
利益,因而,是无效的,应不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虽然该协议得到
张妻的同意,但并不能免除市建筑公司和建筑队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应
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建筑队对该工伤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并应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补偿金,并给予合理的经
济补偿。市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对该工伤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
仍应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 市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赔偿
    。建筑队不服裁决,认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该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张某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建筑队无任何过错,并且已为张某支付13,000元的医疗费。张妻也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以后的医疗费自理。因此,向某县人民法院提...
    12-01
  •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劳动者在分包人的工地上受伤,总 承包人
    [案情简介]2006年3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小区楼房建筑工程部分转包给某建筑队,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市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部分转包给建筑队后,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概由建筑...
    12-01
  •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 可
    2.如何认定劳动合同部分有效的法律效力?新版法律直通车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238[律师点评]一、在本案中,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解除...
    12-01
  •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人李某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化工厂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争议发生后,李某依法提起仲裁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化工厂在招用...
    12-01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能否解 除劳动
    [案情简介]2003年3月12日,某市化工厂招用工人,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20日到2008年3月20日。李某因年纪较大,被安排在厂传达室工作。2007年9月27日,因李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化工厂为李某办理...
    12-0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保密协议,是否限 制
    2.本案中,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李某受聘于其他电视机厂,其行为对于原电器公司而言是否构成违约?[律师点评]一、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电器公司与劳动者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仅仅在一定范围和时...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