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一、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
件,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
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保
护条件。在本案中,建筑队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
履行过程中,建筑队并未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
全卫生条件,因而存在着事故隐患,酿成事故的发生。依据劳动法规的
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
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劳动过程中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过错,但
这并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工伤事故之所以发生,并造成张某残
疾,主要是因为建筑队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
依法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劳动法》第 54 条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本案来看,建筑队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依据劳动法规的规
定,充分重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在挖
掘地基时尽管张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操作时不够谨慎小心,但是如
果建筑队听取工人反映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可能不会
发生该工伤事故,不会造成张某身体伤残。该事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张某是在建筑队的安排下工作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从性质
上看,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人民法院认定该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建筑队没有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所致,尽管张某存在疏
忽大意的过错,建筑队并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更合理地反映了劳动合同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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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劳动者在分包人的工地上受伤,总承
包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建筑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把其承包的工程转
包给建筑队。在转包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把工程转包
给建筑队后,对于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一概由建筑队承担责任,建筑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表面上看,市建筑公司仅仅与建筑队签订了
劳动合同,与张某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此外,对于该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公司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建筑公司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把工程
转包给建筑队,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工程的受益人,处于
第三人的地位,并不能因工程的转包而丧失应负的责任。尽管建筑队
在张某住院时,与张妻签订协议,除支付 13,000 元外,对以后的医疗费
不再承担责任,由张某自理。虽然得到张妻的同意,并签订了协议。但
是,该协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
利益,因而,是无效的,应不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虽然该协议得到
张妻的同意,但并不能免除市建筑公司和建筑队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应
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建筑队对该工伤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并应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补偿金,并给予合理的经
济补偿。市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对该工伤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
仍应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