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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调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7854 收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
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不予执行: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
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107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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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
    12-07
  • 在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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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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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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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104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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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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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