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
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不予执行: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
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107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