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可以以书面形式记载用工情
况,为核实劳动关系提供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至少应当载
明劳动者姓名、招用时间等内容。这里的“备查”,是指以备劳20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动行政部门开展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的调查,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意义也是针
对实践中存在的发生劳动争议时查处无依据的问题。在一些用
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行政
部门取证人员查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名册中有劳动者的姓名,
即可以证实劳动者曾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曾经存在劳动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