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
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
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三方机制,是指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
织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的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已经相当普遍。中国的三方机制始建
于 20 世纪 90 年代。1990 年 9 月 7 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17
劳动合同法问答
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 144 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
标准公约》。从 1997 年起,海南、山西、广西等地区率先探索建
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2001 年 8 月 3 日,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
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
建立了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31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市(地)和县(市)大多数
也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中国三方协调机制组织体
系的框架。
中国国家一级三方机制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分析改革政
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判断劳动关系状况,
预测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二是研究分析对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
影响的重大问题,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是对涉及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提
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四是指导、推进地方建立三方协
商机制和企业建立实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五是对具有重大影
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措施,
并就预防提出可行性措施;六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
传工作。
中国三方机制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
建设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自觉坚持
党的领导和三方工作目标的一致,为我国三方机制的有效运作
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三方通过联合调查研究、联合下发文件、联
合进行部署、联合监督检查、联合开展培训等方式,逐步形成三
方紧密配合、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为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
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