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部。一方面,劳动保障部
负责拟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其管理的实施规范,
并督促实施。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
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况,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
到全面实施。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是劳动
保障部的职责,但劳动保障部并不直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是
通过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行使职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
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对用人单位实施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