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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否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02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
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就业方式本身具
有的弹性、非全时的特点决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
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自然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
(二)先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较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
动合同具有优先的执行效力,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
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非全日
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