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
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下几项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
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进一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用
工条件的,有权在试用期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此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法》第
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126
劳动合同法问答
善规章制度,它是根据《劳动法》中的各项劳动标准,结合实际
需要而制定的更为具体、全面的劳动规范,是贯彻执行《劳动
法》、组织劳动的有效手段,被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而劳动
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是违约行为。对于
具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所谓用工单位利益是指用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所谓重大
损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
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做统一解释。若用工单位以此为由将被
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
损害进行认定。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遵照诚实信用原
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对于违反这一规定,同时与多个
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不利影响的,法律允许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劳动者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将其退回。
(五)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
责任,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难以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工单位
因此可以将其退回。127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所
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的医疗期,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分别给予 3 个
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关系到劳务派遣的
目的能否实现。因而对能力低下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将其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