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
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非典型的用工形式,是对一般用工形
式的突破。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设计了劳务派
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允许
用工单位再次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那么,
将产生第四个劳动关系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难以
确定。这不利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本条禁止用
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以劳务派遣方式再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
从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