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134
劳动合同法问答
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
事项。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包括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
省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
个方面:
1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
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用人
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应当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再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
第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让劳动者知悉,这也是制
定规章制度程序的一部分。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让劳动者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