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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租赁房屋出卖,承租人是否仍享 有房屋
    2024-05-15 信息编号:1354634 收藏
[案情简介]
陈某的父亲继承早年祖父的遗产,在北京市海淀区兴荣路拥有二
进四合院住房一套。张某于 2004 年 3 月 24 日搬回城内居住,在市某机
械厂工作。刚回城,妻子与小孩没有住房安置,于是张某托人四处租
房,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的父亲,双方经协商,陈某的父亲答应将自
有四合院住房中临街的两间租给张某居住,考虑到张某家庭的实际经
济困难,双方约定月租金为 1500 元。
随后,张某一家便搬入居住。张某与陈某的父亲相处一直十分融
洽,因而,张某每月按时交纳租金,陈某的父亲按时收租,双方并没有签
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05 年 12 月 28 日,陈某父亲的一个朋友看到
四合院临街的两间房屋可以改造用来做生意,于是找到陈某的父亲,愿
出 18 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的父亲十分为难,就找张某商量,因张某单
位连年亏损住房紧张,一时仍无法安置张某一家。在这种情况下,张某
只得向陈某的父亲提出,两间临街房仍由他租住,但考虑到陈家的实际
经济损失和物价上涨因素,愿意将租金提高到每月 2100 元。陈某的父
亲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于是,双方订立了书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
定,房屋租赁的有效期为 5 年,在此期间,陈某的父亲不得将此房出售
或出租给第三人,张某也必须按月交纳 2100 元的房租费,5 年租赁期满
后,双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2006 年 12 月底,陈某的父亲去世,其遗产由其子陈某继承。陈某
与张某约定,房屋租赁协议不变,租期届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2007 年 3 月 10 日,陈某的一个朋友看到陈家四合院临街房屋的位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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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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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很好,就想利用它开一间餐馆,于是找到陈某进行协商,表示愿以 20
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租住的两间临街房屋。陈某知道自己与张某有约
在先,但又不甘心每月只收 2100 元的低廉房租,就与张某商量,要张某
另外找房租住。张某经多方联系,没有租到合适的房子,就想筹钱将房
子买下,免得再有什么麻烦。张某向陈某说明了自己想买下房子的意
思,并于两个星期之后将自己的积蓄 20 万元交给陈某。陈某觉得既然
双方出的价钱一样,卖给谁都可以,而且自己与张某又有多年交情,于
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取得该四合院临街两
间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款 20 万元人民币由张某一次性付给陈某,合同
从订立时起生效。张某和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陈某的朋友得到
了消息,找到陈某,又表示愿出 21 万元购买两间临街房屋,还表示如果
陈某将房子卖给他,开餐馆后,每月给陈某餐馆利润的 5%。陈某后悔
将房子卖给张某,于是与张某商量,希望张某能在 20 万元的基础上再
加价。
张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了购房合同,自己又已付了房款,房子已经
归自己了,卖还是不卖、卖给谁、卖多少钱都是自己的事,陈某无权干
涉,拒不同意再加价。陈某一气之下,将两间临街房又以 21 万元的价
格卖给了朋友,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陈某
将张某的购房款 20 万元退给张某,并说明房子已卖给了朋友,要张某
尽快搬出,张某坚决不收回自己的购房款,也不让房。
几天后,陈某的朋友带人来对房屋进行装修,准备开业,见张某拒
不让房,就强行将张某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一些损坏,
张某以陈某侵占他的房屋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后,张某将房价款交付给陈某,但是由于未按法律规定到房管部门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产权未依法转移,此时房屋的产权仍归陈某所
有。之后,陈某与其朋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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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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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过户手续,根据法律的规定,陈某与其朋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
有效的,而且房屋产权也依法转归陈某的朋友所有。张某和陈某的租
赁关系仍然有效,租赁合同对张某和陈某的朋友继续有效,故陈某的朋
友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 72 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第 6 条、第 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9 条第 2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
产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陈某与其朋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办理
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转归陈某的朋友所有。
二、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租赁合同对原告张
某和被告陈某的朋友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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