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
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
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
第五十四条 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铁
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
作出。
复查鉴定程序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