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铁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系统管理,试行阶段暂由铁路局(集
团公司)或分局(总公司)、部属总公司或工程局为单位进行费用统筹,经办工
伤保险业务。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以外的铁路企业必须参加铁路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
铁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原则,由部另文下发。
(一)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外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铁路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拟定铁路工伤保险的规定、办
法,并组织实施;
2. 拟订铁路工伤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3.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并
监督实施;
4. 审批工亡保险待遇报告。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对外为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
2. 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
3. 负责召集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
4. 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
5. 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管理工伤职工的医疗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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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6. 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7. 配合劳动安全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8. 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9. 负责本地区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以外铁路企业的工伤保险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