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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系统管理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061 收藏
第四十三条 铁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系统管理,试行阶段暂由铁路局(集
团公司)或分局(总公司)、部属总公司或工程局为单位进行费用统筹,经办工
伤保险业务。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以外的铁路企业必须参加铁路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
铁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原则,由部另文下发。
(一)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外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铁路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拟定铁路工伤保险的规定、办
法,并组织实施;
2. 拟订铁路工伤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3.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并
监督实施;
4. 审批工亡保险待遇报告。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对外为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
2. 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
3. 负责召集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
4. 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
5. 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管理工伤职工的医疗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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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6. 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7. 配合劳动安全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8. 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9. 负责本地区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以外铁路企业的工伤保险
管理。
  • 有条件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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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安全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01-21
  • 铁路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二)事故预防费;(三)职业康复费用;(四)安全奖励金;(五)宣传、培训和科研费;(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七)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事务办公经费。上述各项...
    01-21
  • 工伤保险费应根据铁路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 度的类别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应根据铁路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差别费率的标准由铁道部颁布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试行阶段暂以部属企业为单位实行差别费率管理。...
    01-21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款源构成
    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款源构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01-21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并入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工伤保险基金中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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