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铁路企业工伤保险
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
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
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
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