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
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
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40%、30%、20%发给。低于所在地护理费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
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