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凡属职工因工死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均应
向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书面工亡保险待遇申请报告及有关证实材料,经部
审核批复后,发给亲属《工伤(亡)抚恤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
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
每月按 20%发给,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 10%。每月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抚恤金金
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
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个
月。符合第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 20
个月发给。低于所在地补助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