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应根据铁路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
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差别费率的标准由铁道部颁布执行,并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调整。
试行阶段暂以部属企业为单位实行差别费率管理。各单位的费率分别为:
工程、建筑总公司 1%,铁路局(集团公司)0. 8%,工业总公司 0. 6%,物资总公
司 0. 5%,其他铁路单位 0. 4%。
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应在部定差别费率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所
属单位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其
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当年缴纳额 20%以上的,每超过 5%,相应提
高费率的 5%,最多提高费率的 40%;低于当年缴纳额 20% 以下的,每低于
5%,相应降低费率的 5%,最多降低费率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