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到境外定居的,
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供养直系亲属未满 16 周岁的,按照当年供养抚恤金标准计发至 16
周岁。
(二)配偶或者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当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
国家或铁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寿命计发。
(三)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按照当年本人伤残抚恤金标准和国家或铁
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寿命计发。第三十一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者犯罪服刑期间,
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