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安全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
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
发生。
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
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 5%至
20%给单位,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
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单位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上述各项支出在返还时应予明确
划分比例,并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相应反映。具体办法由各铁路局(集团公
司)、部属总公司规定,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