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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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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01-21
诊 断 机 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
01-2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
01-21
在铁路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 生伤亡
第五十八条在铁路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的审批,由铁路分局...
01-21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
第五十五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
01-21
争 议 处 理
第五十二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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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 生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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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议 处 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