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在铁路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
生伤亡事故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
性待遇。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的审批,由铁路分局、部属总公司工
厂、工程处及以上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按原规定认定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
业病致残,需经铁路分局、部属总公司工厂、工程处及以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
织重新复查、鉴定后,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非一次性的有关待遇。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均计发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六十三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