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的 75%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75%为计发基数;
高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 300%为计发基数。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的范围、名称,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
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 60 号)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
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 16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
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
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